中国招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政府采购立法,它是全国性的法律,规定了国家采购行为的原则、方式和规则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(以下简称《招标法》),由中央或地方政府、其所属机构、行使公权力的社会团体以及委托这些机构进行采购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在采购物资、工程、服务项目时,必须遵循以下原则:
一是遵守市场经济规律。通过竞争来确定采购内容及价格,选定合适合理的供应者。
二是保证平等竞争。对所有申请参加比价或竞争性磋商的供应者平等对待,不得歧视或者不公平地优惠特定供应者。
三是保证信誉原则。要真正遵循“买方尊重卖方”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;只能够选择集中采购信誉好的供应者参与竞争性采购。
四是加强监督机制。要加强对采购内容、方式、效益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工作,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防止和惩处违反《招标法》行为的相关机制。
五是注意效能问题。公开比价或磋商时要考虑时间问题:将询价文件核准前一般不能迟于三十天(数字在不同省市略有不同);当前新版《 政府采购法》也明文将询价文件核准时间限制在7天之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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